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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9-07-11  作者:国家煤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关于煤矿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9〕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宁静监管部分 ,各省级煤矿宁静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宁静生产事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催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宁静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提升企业宁静治理能力和水平 ,坚决防备和停止煤矿重特大事故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煤矿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

2019年7月6日

关于煤矿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

为开展煤矿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 ,催促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压实企业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全员、全历程宁静治理体系 ,推动煤矿企业切实革新宁静生产治理 ,夯实宁静生产基础 ,实现“全面落实宁静责任、坚决梗塞宁静漏洞、严密管控宁静危害、有效防备停止事故”的目标 ,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检查规模及开展方法

(一)检查规模。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企业”)。

(二)开展方法。各级煤矿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时 ,将宁静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必查内容 ,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煤矿企业落实宁静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保存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重点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宁静治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通过查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宁静生产集会纪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法 ,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是否划分派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卖力人)和分担宁静、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以及卖力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丈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划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步队;水文地质类型庞大、极庞大煤矿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攻击地压矿井是否明确分担攻击地压防治事情的卖力人 ,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 ,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步队。

(二)宁静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抽查治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采掘作业所在作业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检察相关集会纪录、调理台账 ,抽查部分工种岗位实操情况等方法 ,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凭据宁静生产执法、规则、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建立健全各项宁静生产治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宁静生产治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切合企业自身实际 ,是否落实到现场 ,是否凭据宁静生产实际实时修订完善。

(三)宁静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内容 ,听取履责情况汇报 ,检察履责事情纪录和相关文件资料 ,抽查宁静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纪录和奖惩情况等方法 ,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凭据宁静生产执法、规则、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建立笼罩本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规模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宁静生产责任制是否切合企业自身实际 ,是否凭据宁静生产实际实时进行修订;是否对宁静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各层级、各岗位宁静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真正实现宁静生产“层层卖力、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四)宁静投入包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了解煤矿企业宁静投入情况、检察宁静生产用度治理制度、调阅宁静生产用度提取和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方法 ,结合灾害和隐患治理整改情况 ,验证煤矿企业决策机构、主要卖力人或者投资人是否能够包管宁静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是否足额提取和凭据划定使用宁静生产用度 ,专门用于改善宁静生产条件。

(五)宁静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核实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学历证书、宁静考核及格证明质料 ,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与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班组长、一线职工代表座谈 ,检察宁静培训相关档案资料等方法 ,验证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是否切合划定的任职条件、是否具备与所从事事情相适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是否制定全员宁静生产培训计划、计划 ,凭据划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培训 ,是否做到全员明责、知责;是否建立健全宁静培训档案 ,并如实纪录教育培训情况等。

(六)宁静危害辨识管控情况。通过查阅相关鉴定、评估报告资料 ,查阅重大宁静危害辨识及管控步伐、重大灾害治理步伐落实情况及治理效果有关的纪录、台账 ,检查宁静技术治理相关图纸和文件资料等方法 ,结合现场检查 ,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品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是否按划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步伐 ,是否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攻击倾向性鉴定和攻击危险性评价 ,开采攻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落实综合性防冲步伐;是否按要求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致灾因素普查 ,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 ,按划定落实探放水步伐 ,按划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体例防灭火专项设计 ,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生机的步伐。

(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纪录台账等方法 ,结合现场检查 ,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自检自改 ,整改责任、步伐、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是否接纳有效步伐 ,实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纪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并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八)承包或者托管宁静治理情况。通过查阅煤矿承包或者托管条约 ,核实承包或者托管单位资质条件 ,检查煤矿企业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宁静治理考核资料等方法 ,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正当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的煤矿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实时变换宁静生产许可证 ,是否再次转包或者将井下采掘事情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否签订专门承包或者托管宁静生产治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条约、托管条约中约定各自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是否定期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的宁静生产事情进行检覆按核 ,并实时催促整改隐患和问题;委托方是否包管必须的宁静资金投入。

(九)应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通过检察应抢救援预案及演练纪录 ,询问调理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要害岗位应急处理职责情况 ,抽查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宁静避险知识、应抢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的掌握情况 ,现场考查作业人员对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情况等方法 ,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体例应抢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演练机制 ,按期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避险和应抢救援培训;是否付与调理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

(十)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针对检查煤矿发明的问题 ,对煤矿上级公司开展检查。通过听取煤矿上级公司宁静事情情况汇报 ,检察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 ,对所属煤矿的日常宁静检查纪录、台账以及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台账等资料 ,了解对所属煤矿的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下达情况、宁静生产资金投入包管情况等方法 ,验证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齐配全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控股公司对所属煤矿是否实现“真控股”;是否建立技术治理体系 ,落实对所属煤矿的技术治理职责;是否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宁静检查 ,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宁静治理责任;是否推进所属煤矿宁静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情;是否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各省级煤矿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可以凭据辖区煤矿宁静生产事情实际 ,增加或者调解检查内容 ,立异检查要领 ,强化检查效果。

三、严肃追责问责

(一)突出“要害少数”。聚焦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要害少数”的法定宁静生产职责 ,将“要害少数”宁静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机构、人员、投入、装备是否到位 ,以及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落实等问题 ,要重点对应检查煤矿企业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的履职情况;对技术治理是否规范、系统是否宁静可靠、危害是否防控到位、灾害是否有效治理等问题 ,要重点对应检查煤矿企业宁静生产技术治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的履职情况。

(二)严格责任倒查。对检查发明的隐患问题和宁静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除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理处格外 ,还要追根溯源 ,由事见人、由问题到人开展责任倒查 ,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 ,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和问责追责。特别是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宁静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宁静投入不到位 ,宁静治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不切合要求、不切合实际、不兑现落实等突出问题 ,要倒查“要害少数”责任 ,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对国有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要凭据《宁静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划定》(原监察部、原国家宁静监管总局令第11号)有关要求 ,依法提来由置建议 ,并按干部治理权限移交相关部分处理。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有宁静生产违法行为 ,涉嫌犯法的 ,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问责效果。建立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宁静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 ,将个人处理处分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 ,并实时向卖力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的部分进行通报。对煤矿企业保存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应实时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并实时向相关行业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治理等部分通报。勉励煤矿企业主动落实宁静生产主体责任 ,按期开展宁静危害剖析研判和隐患自检自改 ,对主动排查治理隐患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可视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四、事情要求

(一)增强组织领导。省级煤矿宁静监管部分卖力组织和指导市县级煤矿宁静监管部分 ,省级煤矿安监局卖力组织和指导驻地煤监分局开展煤矿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事情。各单位主要卖力人要高度重视 ,增强研究安排 ,细化事情安排。各省级监管监察部分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等事情 ,带动深入下层一线、深入煤矿企业 ,开展催促指导 ,推动事情落实。

(二)用好事情结果。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实时将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被处分问责的企业和个人 ,以及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治理的煤矿企业等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强化警示震慑效果。用好监管监察结果 ,实时调解煤矿分类 ,对宁静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宁静治理薄弱、宁静包管能力低的煤矿 ,要加大检查频次 ,强化宁静管控 ,依法严肃处分问责 ,对达不到宁静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通过开展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 ,切实催促和推动煤矿企业全面压实全员宁静生产责任 ,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宁静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三)认真剖析总结。各省级煤矿宁静监管监察部分要实时汇总剖析事情开展情况 ,总结事情经验 ,梳理保存问题 ,在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季度监管监察执法总结质料时 ,一并报送煤矿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事情开展情况(含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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