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机关、集体、企业、事业等单元该当推广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造,造订本单元的消防安全造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造订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
(二)依照国度尺度、行业尺度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建,确保无缺有效;
(三)对构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无缺有效,检测纪录该当齐全正确,存档备查;
(四)保险分散通路、安全出口、消防车通路通顺,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切合消防技术尺度;
(五)组织防火查抄,实时解除火警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元的重要掌管人是本单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